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3〕15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经2013年4月11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4月15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服从服务于学校工作大局,能够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会、共青团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工作重要制度
第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聘期)制度。一届任期(聘期)时间为3年(含试用期1年)。
每届任期(聘期)届满,应按时进行集中换届。届中调整、选拔的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聘期)截止时间为本届任期(聘期)届满之时。在届中达到任职最大年龄界限的,任期(聘期)截止时间为年龄到达之月。
第七条 实行提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有关政策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校党发[2005]58号)执行。
第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学校设置的处级领导岗位分为三类,分别是业务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和专职管理岗位。
业务管理岗位是指学院(系、部、所)院长(主任、所长)、业务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岗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分直属附属单位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任职的领导岗位,参照业务管理岗位进行管理。
“双肩挑”岗位是指学校岗位设置办法规定的业务性较强的部分机关处室正处职岗位。这些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管理干部任职。
专职管理岗位是指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处级领导岗位,由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干部任职。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须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专职管理干部,须全力投入管理工作,不得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
第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在同一工作岗位或同一单位任职满2届的正处职干部,一般应轮岗交流;从事人、财、物管理和基建、后勤、采购、招生以及与经济工作关系密切的岗位任职满2届的副处职干部,一般应轮岗交流;其他岗位任职满3届的副处职干部一般应轮岗交流。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干部轮岗交流的主要方式是在不同单位或部门之间进行交流,亦可在本单位内部通过调整不同分工方式进行交流。
重视和加强机关职能处室与学院(系、部、所)之间干部轮岗交流。
第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最大年龄返回或退出制度。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含在科级岗位任职的处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为:男性58周岁,女性54周岁。其中,受聘教师四级以上岗位的女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可延长至58周岁。
按照换届方案所确定的新一届任期(聘期)起始月算起,一年内(含一年)到达上述年龄界限的干部,换届时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年以上到达上述最大年龄界限的干部,从年龄到界的下一个月起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后,专业技术人员返回专业技术岗位,专职管理干部在本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到届返回或退出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系、部、所)担任院长(主任、所长),以及在学校机关处室“双肩挑”岗位担任正处职干部,任职满3届(含在院系和机关交叉任职时间)一般应返回专业技术岗位;担任业务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的,任职满2届一般应返回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专职管理干部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3届的,换届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研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是否能够继续留任。被认定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降职或免去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一)任期内离开领导岗位时间较长的(不计寒暑假时间):无故离开领导岗位超过3个月;国内外研修访问以及工作交流,一年内离开领导岗位超过6个月;任期内累计离开领导岗位超过12个月。
(二)在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届满履职考核中,个人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经综合研判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1.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
2.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或者优秀率低于30%;
3.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不称职率平均值超过20%,或者优秀率平均值低于50%;
4.任期届满履职考核不称职率超过20%,或者优秀率低于50%。
考核结果较差,接近上述比率的,视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三)任职期间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处级领导岗位职责的。
上述情况免职的干部,不保留处级领导职务待遇,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校内适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种情况。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处级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3个月内予以答复。提出辞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本人继续留任的,不得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处级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处级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上述情况辞职的干部,不保留处级领导职务待遇,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党发〔2012〕49号)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担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能经得住考验。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艰苦创业,实绩突出,经得起检验。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立,不搞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管理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管理干部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处职岗位任职三年以上,或受聘五级职员三年以上,或受聘六级职员六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职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或受聘六级职员三年以上,或受聘七级职员六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担任学院(系、部、所)院长(主任、所长),一般应为三级以上教授;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担任学院(系、部、所)业务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一般应为四级以上教授。
(三)提拔担任基层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以及党群系统处级领导干部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提拔担任正处职岗位领导干部的年龄,在到达任职最大年龄界限前,至少应能任满一届;提拔担任副处职岗位领导干部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8周岁。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任职年龄及有关条件原则上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五)应当经过学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完成规定学习培训任务。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本届任期内原则上不提拔使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者提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方式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适用于在学校内部选拔,公开选拔适用于面向社会在校内外选拔。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活动,并将推荐结果作为确定干部人选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可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亦可根据空缺岗位选拔需要推荐。
第二十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学校依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选拔岗位需要,在学校内部通过组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并确保选拔过程各环节备选人员与选拔职位具有较高比例,形成有效竞争。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是指学校依据中共中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选拔岗位需要,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选拔过程各环节备选人员与选拔职位应具有较高比例。在选拔特殊需要的业务干部时,条件和资格可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由党委常委会根据职位需求研究确定。
第五章 干部工作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换届,一般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党委常委会根据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换届工作方案;
(二)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届满考核;
(三)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继任、轮岗交流、任期到届和任职年龄到界返回或退出的处级领导干部名单;
(四)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空缺岗位、选拔具体条件及选拔方式,按照确定的选拔方式组织初步选拔;
(五)干部工作五人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长,下同),根据初选结果逐岗酝酿研究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六)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七)发布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廉政鉴定;
(八)在沟通酝酿、征求意见基础上,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九)任前公示;
(十)公示无异议,任前谈话,发文任命;
(十一)宣布到任,工作交接;
(十二)资料归档;
(十三)对离任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届中调整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上述基本程序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工作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辞职、降职的意见;
(二)党委常委会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决定;
(三)有关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与决定免职、辞职、降职干部谈话;
(四)发文免(辞、降)职,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六章 干部选任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组织实施,并负责汇总、统计,综合分析推荐情况,向校党委进行汇报。
民主推荐包括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以及个别谈话推荐等程序。
民主推荐参会人员范围,应根据选拔职位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参会人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1.推荐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学院(系、部、所)专职管理干部,参会人员范围一般是:校领导;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科教骨干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
2.推荐学院(系、部、所)院长(主任、所长)和业务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参会人员范围一般是:人数少于100人的,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多于100人的,根据实际,参会人员既可为全体职工,亦可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参会比例,同时保证本单位五分之四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到会。
推荐范围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竞争上岗工作。竞争上岗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校党委研究确定的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是:党委常委会研究工作方案;公布岗位、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职业素养综合评估、面试;民主测评;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公开选拔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具体负责实施。
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党委常委会研究工作方案;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职业素养综合评估、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选拔职位、选拔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条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决定步骤: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根据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者公开选拔的初选情况,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人选建议方案,经干部工作五人小组会议研究,逐人逐岗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
(二)决定方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应对干部工作五人小组提出的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可形成决定。
(三)决定依据: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不同的选拔方式,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研究决定。
1.通过民主推荐方式选拔的,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情况、干部日常考核情况、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在民主推荐得票率较高的人员中确定,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换届时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在本岗位民主推荐排名前5名,且民主推荐总提名率排名前30%的人员中选择。并综合考虑任期届满考核民主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占一定权重)、班子结构需要、个人资历、年度考核、校级以上评优等情况,每岗择优确定1-2人实行等额考察或者差额考察。
届中选拔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在民主推荐排名前3名,且推荐率不低于30%的人员中选择。并综合考虑班子结构需要、个人资历、年度考核、校级以上评优等情况,每岗位择优确定1-3人实行等额考察或者差额考察。
2.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的,综合考虑选拔各环节得分、民主测评和班子结构需要、个人资历、日常表现、年度考核、校级以上评优等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一般从总分前3名中选拔,每岗确定2人实行差额考察。
3.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拔的,一般按选拔各环节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前3名(前3名有自动退出的按总成绩顺序递补)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
第三十一条 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处级领导岗位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一)考察程序: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考察预告;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情况汇报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向校党委汇报。同时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对考察对象进行廉政鉴定,并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和兼职情况。
(二)考察内容: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要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道德品质和工作实绩。
(三)考察谈话范围:一般应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职工代表、服务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考察组组成: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务干部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
(五)考察材料: 考察结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群众公认度情况等。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实事求是地向考察对象反馈,明确指出优缺点和下一步改进意见,帮助考察对象成长进步。经党委研究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一)酝酿:讨论决定前,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根据考察情况在干部工作五人小组成员和校领导范围内进行充分征求意见和酝酿;党委组织部负责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服务对象范围内进行充分征求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所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二)讨论决定程序: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进行讨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口头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讨论决定方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提拔任职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平级调整和免职的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以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明确提出不同意或持保留意见的,应当作出暂缓表决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需要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可以经党委常委会直接确定为拟任人选。其他有关程序操作规程按照上述相关条款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任职。
(一)任职公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拟提拔任职人选,应在校园网发布公告,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下发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可能影响任职的,应充分征求党委常委意见,必要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进行复议,按照予以任用、不予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二)任职发文。党群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命(免职)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聘任(解聘)以行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资产经营公司处级领导干部聘任(解聘),以校党委名义对公司董事会发文提出建议。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四)到任、工作交接及离任。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校党发〔2012〕50号)文件执行。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任职报备。按规定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教务处长、科研处长、人事处长、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领导职务的任免、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依照中共中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组织纪律,干扰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部,按照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受理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校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进行监督。党委组织部在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任前公示等环节工作中,要充分征求纪委意见,必要时要联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召集。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和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