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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6 作者: 出处: 浏览: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4〕54号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经2014年10月15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参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基层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
   校党委负责科级干部政策制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按照政策规定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并做好科级干部教育培养、使用管理、考核监督;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科级干部选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执纪纠风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任期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批准成立科级机构,设置正科职岗位,并核定正科职干部职数。
   第四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任期到界,经考核胜任的科级干部,可继续连任。
   第五条  科级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满两个任期或者超过6年的,一般应在本单位内部换岗交流任职。提倡科级干部在学院(系、部、所)和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之间交流任职。
   第六条  科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为:男性58周岁,女性54周岁。其中,工人身份的女性科级干部任职最大年龄界限为49周岁。
   任期内,年龄到界的,任期截止于年龄到界的当月。任期到界后,一年内年龄到界的,不再续聘科级职务。
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科级职务的,专职管理干部在本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返回专业技术岗位或在本单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职务,不再保留科级干部待遇:
   1.在续聘中非年龄原因未被重新聘任担任科级职务者;
   2.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无故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思想道德水平、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素质;
   2.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范围:一般从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专业技术人员选任科级职务后,应转入职员系列。
   2.年龄:提拔任用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学历: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中,从事本科教学管理的科级干部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研究生管理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
   4.工作年限: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者应在校工作5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应在校工作3年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应在校工作1年以上;其他学历具有硕士学位者应在校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场站管理中心、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和校卫总队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至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应在校内从事与拟提拔任职岗位相关工作5年以上。
   条件放宽后,个别岗位仍无合适人选的,用人单位可自行选聘人员承担该岗位工作。所聘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正科职干部岗位及业绩津贴待遇,不列入科级干部系列。
   以上五个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继续保留原设的副科职岗位职数,工作人员由单位自行选聘。所聘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八级职员岗位及业绩津贴(其中,所聘人员为七级以上职员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岗位及业绩津贴),不列入科级干部系列。
   以上两类不列入科级干部系列的人员,聘任在岗工作期间不转换岗位系列,所聘职务与职员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不挂钩,离任后不保留在岗期间享受的岗位及业绩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与学校签订有特定岗位系列服务年限要求协议的,协议年限内原则上不跨系列提任科级职务。
   第十二条  党务系统、学生工作系统、团委系统及有关特殊岗位,科级干部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程序与纪律
   第十三条  选拔方式一般为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基本程序:
   1. 动议
   各党委(党总支)根据任期到界、年龄到界、职位空缺等情况提出动议,形成选拔工作方案,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科级干部选任,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形成选拔工作方案,经机关党委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方案,属平级调整和继任的,应包括谈话了解情况或一定范围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内容;属提拔选任的,应包括空缺岗位任职条件、人选要求、选拔方式、考察方式等。
   2.人选初步遴选
   (1)各党委(党总支)根据选拔工作方案产生的初步人选,经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后,确定建议人选或考察对象。
   机关党委所属单位根据选拔工作方案产生的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后,确定建议人选或考察对象。
   (2)提拔任职的,应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工作由各党委(党总支)负责实施,其中机关党委所属单位,由机关党委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
考察工作参照《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实施。
   3.讨论决定
   各党委(党总支)拟任人选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机关党委所属单位拟任人选由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介绍选任过程及考察情况。
一般情况下,各党委(党总支)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批集中研究科级干部选任事项,决定的拟任人选统一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4.审核批复
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对各党委(党总支)的拟任人选条件、选拔方式及程序等进行审核,征求校纪委意见并提请纪委出具人选廉政鉴定后形成审核报告,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审阅同意后批复。
   5.任(免)职发文
   各党委(党总支)任(免)科级干部,由党政联合发文。机关党委所属单位任(免)科级干部,由机关党委与用人单位联合发文。
   属提拔任职的,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任前公示。其中,由校内其他单位调入提任的,还应同时在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未发现影响聘任问题的,进行发文聘任,并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各党委(党总支)对试用期满科级干部进行考核,明确提出考核意见,按照本条第3款的会议形式研究讨论,进行认定。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再另行发文);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
   考核工作程序参照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程序执行。
   6.备案归档
   科级干部发文聘任后,各党委(党总支)要做好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报告等材料归档,以及干部名册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同时,将科级干部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干部名册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规则。
   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在规定的参会范围内,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任职时间,自党政联席会议或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纪律与监督。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央及学校党委关于干部选任有关要求和纪律规定。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各党委(党总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任工作的检举、申诉,做好执纪纠风工作。
   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出现责任问题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