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6-04-04 作者: 出处: 浏览: 次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加强干部监督是改革开放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们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键在于建设一支能够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当前,从总体上看,领导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健康的。同时也要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消极的甚至腐朽的东西经常侵蚀着我们的干部队伍和干部工作,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败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坚决克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是,一些党组织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实践证明,越是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干部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监督。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督促下级党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在每届领导班子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4、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指导的职责。借鉴“三讲”集中教育的经验,重点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准党性党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5、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省部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微杜渐。要引导和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关心爱护同志出发,加强相互之间经常性的监督和帮助。对那些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搞庸俗关系、好人主义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损害班子团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正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督。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与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时,要切实加强对正职的考察。要经常分析研究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进行诫勉;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写出报告。
7、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各地调查处理的重点案件,特别是涉及中央管理及报中央备案的领导干部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报告。
8、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联合派出巡视组,重点对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对中央批示、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既依据有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怀。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10、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对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要防止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得到提拔或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深入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还应注意了解其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11、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要与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说明提拔调整的人员数量、理由、涉及单位的职数设置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12、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检查。中央组织部每两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期派出巡视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并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加强对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按照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
13、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的问题,上级党组织可直接查核,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免决定,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任免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14、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干部任用上搞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一经发观,都要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15、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现职。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推行和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四、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16、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17、党委组织部门主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机构考察拟提拔、调动干部人选过程中,应听取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8、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注意运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
19、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党委组织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受理来信来访等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问题的信息,应及时送干部监督机构,以便加强对监督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干部监督机构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干部工作机构提供,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信息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干部监督信息员,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20、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应确定有关机构负责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做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要政治坚定,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
21、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得不到及时治理的;凡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积极支持人大、政协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承担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协调,使之相互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
2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创新意识,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体系。党委组织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在干部监督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把对干部的监督融入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加强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经常分析干部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重视干部监督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