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通高等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7-03-27 作者: 出处: 浏览: 次
陕西普通高等学院院(系)党政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04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系)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系)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院长(系主任)、党委(总支)书记是院(系)的主要领导。院(系)党政领导成员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讲党性、顾大局,团结和带领全院(系)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为本院(系)的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第三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系)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院(系)务会议具体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章 会议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党委(总支)正副书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工会主席、党、院(系)办主任、团委(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本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总支)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由院长(系主任)主持。院长(系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委(总支)书记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左右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
第八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系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的院(系)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院(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由院长(系主任)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院(系)教代会审议,最后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年度工作计划,由院长(系主任)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如津贴发放、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事项,应在征求院(系)工会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和总是,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以备查询。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2、制定院(系)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
3、研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产业开发等问题;
4、研究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及招生等问题;
5、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问题;
6、制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研究经费使用和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7、研究部署稳定安全工作;
8、除院(系)党委(总支)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学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外的其它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