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5-11-22 作者: 出处: 浏览: 次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摘 要)
2004年7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6月29日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认真抓紧抓好。各级党委要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使凡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尽快建立党组织,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党组织家族化问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方便工作”的原则,联合建立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可采取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联系员和建立党建工作站、党员联络服务站或依托工会组织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
意见提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青年、妇女、少数民族、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注意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等不正常现象,防止和纠正“分指标、卡比例”等错误做法;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意见强调国有、集体企业要注意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努力解决一些生产班组没有党员的问题,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建立党小组;要着力解决在非公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发展党员工作薄弱的问题,注重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中发展党员;要注重在农村致富能手中培养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重点做好在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乡镇和村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要加强在教学科研骨干等各类拔尖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入党申请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知识分子中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工作的质量,用事业、感情和适当的待遇凝聚人,把广大知识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要坚持着眼长远,立足教育,重在培养,个别发展,继续在中学生中扎实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认真办好业余党校,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各类党的基层组织都要把外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范围,主动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职责,对年纪轻、思想政治素质好的要重点培养,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联系,做好对流动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衔接工作。
意见指出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简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