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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发布时间:2012-03-15 作者:  出处: 浏览: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一、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4、党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6、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系统的民航总局组织部和总局直属机关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10、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委组织部(中国投资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招行、民生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限于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子机关党组织)。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人行、银监局(含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国家开发行、进出口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招行、民生银行、各金融资产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忠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

二、在陕西省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在全省范围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如电力系统)所属基层党委,可以接收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上述基层党(工)委可以直接接收中组部规定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转接关系的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

需转往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金融系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铁路系统及军队等单位的,应由可在全国范围内接转组织关系的单位转出。

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